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释义:这一条文规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社会工作者”是通过招聘、公开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一定程度解决了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