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准入退出等管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规定》明确,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本市合法就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辖区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本条款面积限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当前未享受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规定》明确,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本人有效本市居住材料(本市户口簿、居住证回执、居住证或经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本人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合法就业材料;拥有不动产登记的,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运营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 《规定》提到,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由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工(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规定》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投入运营后初次定价或运营期间需调价的,运营单位应当报住建部门,由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住建部门或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运营单位根据租金评估结果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一房一价),并向住建部门报备。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报备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 《规定》提到,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买卖、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 欢迎关注 写好生态文章,绘就美丽画卷!我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汕小布:请帮小布转发这篇文章吧! 公众号/新浪微博/南方+/今日头条 @汕头政务发布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