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立案查处涉及民生领域违法案件1048宗,其中重点查办的十二类违法案件110宗,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24宗。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 案例一 汕头市澄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2年8月12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澄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154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潮汕牛肉辣椒酱”经抽样检验,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某虎销售农药 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7月28日,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013.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张某虎从汕头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韭菜、芹菜和小米辣椒等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进货来源并提供进货单据,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案例三 陈某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28日,根据食品监督抽查结果,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区某农贸市场档口经营主陈某雄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某雄销售的“猪肉”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呋喃唑酮代谢物”,该检出项“呋喃唑酮”为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残留,且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进货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汕头市某糖果玩具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标签标示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某糖果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预包装糖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处以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汕头市某糖果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萌怪眼球”和“眼球糖”两款预包装糖果产品外包装布满血丝图案,形状酷似眼球,涉嫌存在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且两款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未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汕头市濠江区某购物广场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擅自销售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4月2日,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濠江区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处以罚款10072元的行政处罚。 经抽样检验,该购物广场销售的“电动玩具”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弹射玩具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存在严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销售的儿童玩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且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 N D 素材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汕头市场监管 转载请注明以上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