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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本月起施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金提高100%至200%
蓝色河畔 2022-12-26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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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本月起施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金提高100%至200%2016年11月,《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2年来, ...





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本月起施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金提高100%至200%



2016年11月,《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2年来,该《办法》对充分调动我市广大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了有益作用。截至2018年9月底,我市接收公众举报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共358件,其中符合《办法》要求已查实并完成兑奖的案件共23宗,完成兑奖金额97000元。

然而,当前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仍相当严峻,特别是练江整治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更好地配合目前练江污染整治工作的强力推进,充分调动起全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继续更好地施行《办法》十分必要。根据《办法》2年来在施行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目前新的任务需要,市环保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新的《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并于本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环保局专家就《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其中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表彰奖励检举行为的内容,故将其加入制定依据。奖励金额的提高是本次修改完善的一大亮点,专家表示,根据施行以来的实际及奖励金发放情况,特别是在《办法》要求提供适当证据的条件下,适度提高奖励金额度,成了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其中的必须,故《新办法》对原奖励金额做了调整,提高幅度为100%至200%。

为了加快奖励金发放速度,《新办法》对发放程序做了优化,将原来需要作出处罚决定后才发放的规定修改为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或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即启动发放程序。同时,根据重点打击重污染项目的要求及施行实际和执法力量配置情况,对原《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将“1、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或增设对环境产生污染的项目的”修改为“1、印染(含水溶、洗水等工序)、造纸、电镀(含印刷电路板加工)重污染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在禁养区建设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专家表示,该条修改的原因包括有些未批先建项目尚未造成环境影响或者对环境影响不大,列入其中造成牵扯执法力量太多,在当前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得不偿失;规模化养殖畜禽对环境影响大,《新办法》对此均予以完善。

专家表示,从对执法的严谨性考虑,对《办法》列入奖励项目进行了部分修改,使得《新办法》能够更直接地和法律法规衔接,避免出现因理解偏差造成的误读。例如,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的“2、加油(气)站、储油(气)站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修改为2点,即:“2、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码头、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后续序号顺延;“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的”修改为“4、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查证,如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尚未达到3吨的”,删去了法律法规中无相应罚则的“擅自处置”;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原《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作了相应修改:即将“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修改为两项:“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来源: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 / 记者:翁夏)





主       办: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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