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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末附解读)
汕头信息 2022-10-3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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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201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统一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快捷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和范围。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包括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主要目标。坚持效率优先,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报审材料、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并联审批,加强辅导服务,压减审批时限等,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到2019年底前,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38个工作日内(审批时间不包括公示、召开听证会和论证会时间),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和覆盖市、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实现“一张蓝图”,围绕“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不断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统一审批流程,深化改革措施

(一)简化审批环节。综合采取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告知承诺制信任审批等措施,最大限度简化审批事项和环节。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的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省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改革措施:

综合采取“减、放、并、转、调、诺”等措施,做到能减就减、能放就放、能并就并、能转就转、能调就调。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要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对于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的,可以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二)“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审批控制用时。相关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在线监管平台等,实现增效、提速。(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改革措施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38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9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简化项目立项手续。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市政府文件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按照不低于设计方案的深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简化项目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改革措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27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6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优化设计方案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明确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和技术审查要求,由建设单位做深、做实设计方案,在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时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人防、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稳定了工程建设方案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审查设计方案。探索将规划许可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剥离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

(2)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施工许可阶段改革措施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3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使用国家、省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逐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和审核确认。

(2)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三个事项一次申报,同步审核办理。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允许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在市政路桥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

4.竣工验收阶段改革措施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2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实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和限时完成,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行“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实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地籍测量、房屋测绘等,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联合测绘制度,明确相关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细化”审批流程。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别对相关许可阶段和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等因素,分别对相关许可阶段和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上进一步优化,要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项目分类梳理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细化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实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政府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项目的生成实施。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标准、规模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推行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清单制。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完善审批机制,强化审批协调。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制定本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和实施细则,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建立本阶段并联审批和协调机制,按要求完成本阶段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各审批阶段的衔接,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和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有关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探索建立前期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开展前期辅导,提升审批服务。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报批周期长等特点,项目意向确定后,可分阶段设置“前期辅导”环节。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和服务大厅,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辅导团队,由各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为投资者提供线上线下的前期咨询辅导服务,方便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报批准备、提前修正存在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推行区域评估。在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推行区域评估,由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牵头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区域评估的片区,不再对项目单独进行相关评价评估。明确项目准入标准和要求并纳入用地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各专项评估数据免费向建设单位提供,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区域评估范围内满足相关评估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九)推行申报代办服务。建立申报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在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代办服务专区,并以购买服务方式专项配备必要的代办员,组成优质高效的服务专班,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精准化保姆式服务,实现重点项目审批“一窗收件、专班服务、高效联办”。各阶段牵头部门要落实审批业务骨干跟踪辅导。服务专区设置、代办人员招聘、培训等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专项保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实行一网通办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充分利用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对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实现与省级系统对接,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市财政要在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与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实现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保障改革实施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要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逐步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快稳定工程建设方案,简化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机制,在政务服务大厅整合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城管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政公用部门)

(三)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原则上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申报材料应当共享使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审批迟滞行为加强督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加快开展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或条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强化主体责任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各部门要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审批部门加强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剑戈为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耿坚、副市长陈武南、市政府秘书长陈春松为副组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统筹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审议重要改革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改革工作情况;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主动作为,共同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二)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明确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等情况,通过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督促落实。市政府要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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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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