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馈。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纳 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司法局负责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七条 市各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综保区管委会、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至少一个项目备选。 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符合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有关事项建议应当经决策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通过。报请事项建议含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应当联名报送,并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报请事项涉及其他责任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其他责任部门意见。 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拟纳入目录的事项名称、理由、决策承办单位、时间安排、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目录。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编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求有关责任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同意。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经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汕府〔2019〕128号)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政府网) 喜欢就点赞、在看并分享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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