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壁垒打通了,数据比对随时进行,异常情况“无处遁形”,“不走的巡回检察组”留下了……这是检察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的缩影 当刑事执行检察遇上大数据 无论是江苏检察机关推出的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模型载体——“执检小智”,还是天津检察机关深度应用的刑事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抑或是浙江检察机关建立的专项检察监督、侦查数据库……伴随着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念催化,检察业务监督模型的探索实践,今天,数据正在以更多可见的方式重塑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格局。 “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是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深刻认识到数字化时代给法律监督带来的巨大变化,他向记者表示,必须要打通数据壁垒、建立“大一统”的数据库,进而实现数据的碰撞分析,这种个案到类案、再到社会治理建议的类型化、系统化监督,将是今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实践中,这种重塑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格局的变化,正以肉眼可见的形式发生,呈现“百花齐放”态势。 同数据“交朋友”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 也要有大数据思维 谈及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化建设,不少行业人会用“检察大数据战略”的“轻骑兵”来形容条线的探索实践——不仅开展大数据建设的探索较早,而且成效显著。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尽管大部分检察官并不是数据专业科班出身,但经过这些年来的探索实践,信息、数据对刑事执行检察官而言,一点儿都不陌生。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相对固定的群体,涉及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四类监督数据,且有边界,因此易于实现监督对象数据的全覆盖。”在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岩看来,这就占据着大数据建设的“天时”这一有利因素。 吴岩向记者进一步解释说,现阶段,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包括监狱数据信息、看守所所情信息、社区矫正数据信息和法院审判、执行监督数据信息。 虽然这些信息数据形形色色,规模数以万计,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特殊要求,使得检察官必须学会同数据“打交道”,抽丝剥茧,发现问题。这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必然要求。 然而实践中却遇到了难题,每一起违法犯罪案件,都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信息链条,孤立地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其实很难发现异常。 这让越来越多的刑事执行检察官们意识到,如果要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就必须学会善用数据,将办案与相关数据紧密结合起来,用大数据思维来办案和监督。 “对于我们而言,数据确实能够带来生产力。”侯亚辉介绍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原本孤立的数据和信息链条,在共享监管执法数据并进行比对、碰撞、分析后,孤立的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联,违规、违法问题和犯罪的线索不再“讳莫如深”,而变得清晰可见、“无所遁形”。 如果说,此前的一些关于大数据的探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占据的天然优势,那么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愈加广阔的天地。 《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等。 借着这股东风,2021年年底,浙江出台了《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办法(试行)》,不仅明确了常规共享的执法司法信息,还规定了各地可自行探索信息共享范围,以及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所需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在消除数据壁垒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此外,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政法数据中心等,我们也实现了数据资源在检察履职中的有效配置与运用。”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只要与数据之间建立起“亲密的联系”,数据就动了起来,它们会“说话”,而且能“听话”、能“干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今年5月至7月,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特别开展了四期以“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为主题的培训,邀请有运用大数据办案实践经验的专家“现身说法”。 这次培训,不仅展示了全面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意义和大数据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功能,更让“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也要有大数据思维”这个理念深入人心。 让数据碰撞出线索 构建监督模型 重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 为数据“做个集合” “用好大数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未来可期。”湖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汤红伟对刑事执行检察条线大数据战略的发展充满信心。 “以往,我们主要通过审查监管单位提供的工作台账、案卷、业务登记材料等寻找、发现问题,这种做法无异于‘大海捞针’。”汤红伟表示,“而且,用监狱提供的信息材料数据来寻找监狱存在的执法问题,很难发现线索。”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不能仅仅依靠监狱提供的信息开展工作。”带着这样的念头,汤红伟在2021年最高检第四巡回检察组对江西省赣江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时,就积极引导成员们一起设立了狱侦、狱政、狱情分析信息检察监督平台,罪犯外伤信息检察监督平台,严管、禁闭、戒具使用、隔离审查信息检察监督等八个平台,及时导入监狱的相关数据,构建专属数据库。 正是靠着检察技术力量的加持,第四巡回检察组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6件,纠正违法减刑、假释13件,纠正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又犯罪案件5件,提出40类问题的检察建议,问责处理相关责任干警76人。 这次的成功经验让汤红伟看到了大数据的能量。“大数据既是巡回检察的一柄‘利器’,也将是日常派驻检察的常备‘武器’。”他告诉记者,建立检察监督基础数据库,不论是派驻检察还是巡回检察,都可以随时取、用数据信息,既能发挥派驻检察前沿阵地作用,也能释放巡回检察利剑锋芒,有助于形成大数据赋能长效机制,在监管单位留下一支“不走的巡回检察组”。 在日常的刑事执行监督中,大数据所产生的效能也在重塑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格局,改变着检察官们的工作习惯。 “‘执检小智’是我们工作的好帮手,有了它,工作效率的提升‘肉眼可见’。”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徐少飞告诉记者。 徐少飞口中的“执检小智”,是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出来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型载体。它汇聚了公安机关在押人员基础信息及管理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服刑人员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信息,审判机关判决、裁定信息及相关文书,检察机关相关案件信息以及移动端监管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形成监督线索库。检察官可以针对线索库推送的线索,办理各类刑事执行检察案件。 “‘执检小智’还会将案件自动推送到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形成法律监督线索发现、移送、审查、纠正、归档的工作闭环。”徐少飞说。 更专业、更精准的数据模型也在推广应用中。 例如,江苏省检察院研发的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法院是否及时交付生效裁判,看守所、监狱是否依法收押、收监,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及时接收社矫对象作为监督点,自动采集法院判决中的罪犯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根据刑种、刑期对罪犯作分类。同时,将提取的各刑罚执行机构“人员库”信息导入“数据池”。随后,它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信息与全省监狱人员信息比对;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余刑不满三个月的罪犯信息,与全省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信息比对;将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信息,与全省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比对。 “如果比中,说明罪犯已被交付;如未比中,说明未被交付,模型将提示预警。”徐少飞介绍说。 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在办理申某与卞某销售伪劣产品和非法经营案时,就体验到了利用模型所产生的积极效果。 这起案件的生效判决信息通过江苏政法协同平台进入“模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申某信息在全省监狱、看守所人员信息中均未比中,而同案被判缓刑的卞某信息,比中了社区矫正人员,模型遂提示预警。 随后,仪征市检察院据此开展调查,发现该市看守所以申某身患艾滋病、无收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该院经调查,发现申某病情指标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提出监督纠正,并建议看守所会商定点监狱,做好收监准备。后申某被顺利收监执行。 “在2021年‘两高两部’组织的专项清理活动中,我们借助模型发现罪犯未交付执行监督线索1900余条,为推动收监执行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徐少飞介绍说。 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则将“镜头”对准了监管场所,构建了监管场所异常行为分析模型。他们对监管场所容易发生的异常行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离岗检测、超时逗留检测、单人谈话检测、异常接触检测、传递物品检测、单人提押检测、谈话超时检测、人员聚集检测等8种与检测监督职责密切相关的异常行为模型。 “模型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就会立即报警。”吴岩告诉记者,“这个系统的上线运行对监管场所干警产生了极大的震慑。通过这个系统,我们发现了一批监管场所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比如,相关人员在看守所内违规使用手机、传递纸条、传递可乐、体罚被监管人等。” 让数据“开口说话” 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 打开新视野 除了日常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化建设还朝着更广泛、更深刻的维度进行着探索。 2018年,刑事诉讼法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在王祺国看来,与过去相比,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更复杂,隐蔽更深,专业性、对抗性和反侦查能力也更强。 而大数据无限性和锁定性的特征,使得广泛性与针对性高度融合。“这意味着,借力大数据能够使我们置于海量数据的制高点,使得检察侦查的规律和轨迹为我所用,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检察侦查精准发现线索难、精密调查核实难又效率不高的困境,为检察侦查工作打开前所未有的视野。”王祺国告诉记者。 他以此前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类案监督来举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名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的碰撞,湖州市检察院共摸排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两次以上治安管理处罚但未被及时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67人,发现收监执行监督线索8条,对1名社区矫正对象严重再犯案件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对1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吴岩对此深以为然:“只要方法得当,就可以发挥出数据的威力。” 他告诉记者,职务犯罪一般与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共生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总结此类案件的异常点和特征,再利用这些规律去进行大数据筛查,挖掘出职务犯罪线索。”吴岩表示。 于是,在职务犯罪侦查的道路上,新乡市检察院探索出了“大数据+信息化侦查+信息化审讯技巧”协同发力的职务犯罪案件侦办模式,构建了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全息感知大数据体系。 利用这套体系,新乡市检察院在监狱减刑提请监督中敏锐地发现了问题。通过比对计分数据,该院发现,有3名罪犯上一个考核周期的计分没有清零,致使这3名罪犯在2019年3月获得表扬一次,且在2021年5月25日新乡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时使用。该院发出检察建议,监狱撤销了这3名罪犯的该次表扬,新乡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对这3名罪犯的减刑裁定,监狱对4名干警进行了通报批评。 说起运用大数据发现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曾任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翁跃强可谓是“开拓者”和“佼佼者”。 运用大数据筛查公安前端包庇纵容的徇私枉法行为、识别刑事领域弄虚作假的徇私枉法行为以及民事执行领域的滥用职权行为,都是他最熟悉并擅长的领域。深耕职务犯罪侦查和检察大数据的翁跃强特别提到:“‘检察大数据战略’背景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数据含量’也将水涨船高。这反推着我们的办案机制随之发生改变,要更加注重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等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分步骤、按计划开展工作,形成‘兵团作战’。” 他认为,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化建设带着使命而来——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隐含在其中的、个案难以知晓的监督信息和类案线索,继而从类案问题中分析发现在管理衔接、制度机制、执法司法立法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以引导侦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 而在这个方向的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也将以全新的思维、更能动的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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