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认定办法》明确,已建成、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计划新建(含改扩建)及上级规定可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项目,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合法; (二)依法依规建设; (三)70平方米以下户型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形的; (四)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的; (五)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六)产权人不同意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认定办法》提到,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期不低于6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已建成的,项目自认定之日起计算运营期;在建、计划新建(包括改扩建)的,项目自竣工运营之日起计算运营期。 《认定办法》还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由住建部门撤销(注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二)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四)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自然资源、税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兑现支持政策的办事流程或指引,向社会公开。 《办法》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试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 欢迎关注 我市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1500套住房分布在这些区域…… 汕小布:请帮小布转发这篇文章吧! 公众号/新浪微博/南方+/今日头条 @汕头政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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