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车库的空调外机 正对着自家卧室 炎炎夏日 机器产生的噪声和热气 让家住一楼的陈某倍感煎熬 与邻居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只要是相邻关系,就必然有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杨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下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声和热风给邻居陈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损害了陈某的权利,超出了陈某在相邻关系中应负的容忍义务的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编辑:王依婷,审校:林允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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