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9月18日,市民蒋某通过市区一菜鸟驿站,使用圆通速递寄出一只价值2万多元的玉手镯。然而,快递非但没按时送到目的地,反而莫名丢失了。围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蒋某与快递公司以及菜鸟驿站员工张某打起了官司。 蒋某说,2020年9月13日,她花了2088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玉手镯,准备送给母亲。 然而,收到手镯后,蒋某觉得和自己原先在网上看到的不太一样,加上母亲也不大喜欢,她就和商家协商办理退货,并选择自己寄回货物。 蒋某表示,在将玉手镯交给菜鸟驿站员工张某时,跟张某说明了玉手镯的价格。而告知张某手镯价格为两万多元后,张某并未询问其是否需要保价,也未有什么特殊处理。 几天后商家表示没有收到玉手镯。蒋某着急了,按照当时张某提供的圆通快递单号到网上查询,结果发现没有任何物流信息。随后,蒋某向张某询问包裹去向。然而张某却告知其快递已丢失,需要时间来寻找。 菜鸟驿站一名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收寄了蒋某的包裹,但目前无法确定包裹究竟在哪遗失。由于寄包裹时没有选择保价,蒋某和菜鸟驿站就包裹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蒋某要求全额赔偿,但对方并不认同。 由于包裹始终没有找到,2021年5月,蒋某到龙湖法院起诉圆通公司以及菜鸟驿站员工张某,请求判决被告圆通公司与被告张某共同赔偿20880元。2021年7月21日,龙湖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法庭上,原、被告三方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焦点一:被告圆通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二陈述他们属于被告一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二属于该分公司员工,他们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所以被告二收寄快递是在履行职务,被告一即本案快递合同相对方,故本案应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一也是本案适格主体。我方已经提供了快递单号,证明快递寄递服务合同的形成,同时也证明快递已经由被告一进行收件才能产生快递单号。” 被告圆通公司则辩称,原告没有提交任何交寄物品的快递面单,原告与被告圆通公司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物件是原告交给被告二代为邮寄,其双方形成委托关系,即被告二是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作出的行为及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被告二丢失快件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与圆通并无实际关联,该物品并未录入到圆通的系统,圆通公司并未揽收该快件,原告与圆通公司之间尚未形成寄递服务关系。” 焦点二:原告寄递物品的价值如何确定?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交付的玉手镯,我方提供了淘宝销售记录等证据。对原告交寄的快递,我方已经明确说明是价值几万块钱的手镯,被告二如果有异议,应当立即现场拆装进行验视,但被告二无此行为,也就是认同了原告的物品系玉手镯。” 对此,二被告都予以反驳。 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是寄手镯,但我方没有看到手镯,是看到原告自己包装好的小箱子。” 被告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寄件的物品从外包装并无法核实其是手镯,而圆通公司尚未揽收该快件,也并不存在我方需要当场验视的条件。原告陈述其收到的手镯与网上看到的手镯是不一致的,假设原告交寄物品是手镯,也不能反映手镯就是原告购买的价值两万多元的手镯。” 焦点三:被告圆通公司、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邮寄贵重物品,没有申请保价,也没有快递面单,明显不符合寄件过程,即使假设物品丢失,也应当由被告张某在没有保价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被告圆通公司则认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是否与圆通公司形成寄递关系是应当以快递面单为准,寄件人用手机扫码下单,手机会有下单记录,应当提供给法院核实交由被告质证,其掌握扫码下单记录却不提供关键证据,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视频证据中反映寄件人是把物品交给被告二,并非给圆通公司,圆通公司并未揽收该快件,即使丢失也是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纠纷,与我方无关,快递单号是事先已经产生,并非下单才有。” 对此,原告则予以反驳。原告方认为,张某作为菜鸟驿站工作人员代快递公司接收快递,张某与快递公司已形成实质上的雇佣关系,应共同赔偿损失。而贵重物品未保价,也是被告未尽到提醒义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保价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因被告一、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故未对原告生效,并且本案中,原告没有办法预见到快递会丢失,在寄件时也明确告知被告二,货品为昂贵的翡翠手镯,但被告二在接收快递时,未向与原告说明可以进行保价,及不保价的后果,所以被告一、二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 那么被告圆通公司 究竟是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呢?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503338081073545217 法官表示,这首先取决于被告张某是以何种身份进行退货商品的接收。是以代原告将寄运的退货商品交付给圆通公司,还是代圆通公司揽收寄运商品?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张宏辉说:“本案审理过程中调查到,被告张某所经营的菜鸟驿站,系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站点,该公司与被告圆通公司所签订的《末端快递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了‘驿栈公司合作站点服务包括了消费者寄件转交圆通公司的网点服务’,即合作驿栈公司与被告圆通公司合作,内部约定了,其站点代圆通公司进行收件,并转交给圆通公司的服务,故‘菜鸟驿站’的揽件行为,应视为圆通公司的揽件行为。” 其次,双方是否达成快递服务合同的合意? 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视频中显示,原告在张某的指导下,在“菜鸟驿站”中通过自助下单,向圆通公司确认邮寄的快递信息,交纳相应的物流费,并将其所要邮寄的物品交付在“菜鸟驿站”。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张宏辉说:“原告这种在菜鸟驿站通过线上自助下单模式,委托圆通公司寄件,符合目前快递行业收寄服务的客观现状。故应认定为原告已支付相应对价,并将邮寄物品交付给圆通公司进行邮寄。圆通公司在收到费用、接收货品后,也并无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双方成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被告圆通公司作为涉案物品的揽收快递公司,主体适格。 那么,原告寄递物品的价值又该如何认定呢?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张宏辉说:“被告张某提交的收件视频显示,原告在寄件时,已向被告张某告知了托运物品情况,以及相应的价值,结合原告提供的淘宝订单记录、与卖家聊天记录以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将花费20880元的翡翠手镯,在被告张某经营的‘菜鸟驿站’交寄的事实。”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圆通公司、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503339137148960769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张宏辉说:“被告圆通公司已通过被告张某经营的‘菜鸟驿站’完成了揽收行为,被告圆通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托寄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故被告圆通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涉案‘菜鸟驿站’的经营者,在代被告圆通公司接收原告交付的寄递物品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寄递物品丢失,有过错,应与被告圆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张某代被告圆通公司向原告揽件后,寄递物品在何环节丢失,及被告张某与被告圆通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系被告张某与被告圆通公司之间的内部问题,不应转嫁由消费者承担。” 据此,龙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圆通公司、张某赔偿原告蒋某20880元。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张宏辉说:“被告张某在代被告圆通公司揽件时,负有验收和告知义务,但被告张某未能证明其在知晓货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向原告就赔偿限额内容,履行过提示和说明义务,或向原告询问是否购买保价,故被告圆通公司、张某主张的,应按未保价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的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圆通公司、张某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即20880元予以赔偿。” 圆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处于网购时代,很多人生活中离不开收、寄快递。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对物品价值进行说明,最好还应尽量选择保价,以降低丢件、损坏所遭致的损失,交付物品时也可进行录音、录像证明完成交付。同时,快递员、驿站等在进行收揽件过程中,应对贵重物品施以更加严谨的注意、提醒义务,完善收揽制度流程,留好交付凭证,减少丢件等问题的发生。 来源:汕头电视台 编辑:王依婷,审校:林允源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