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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信息 2022-8-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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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办法》 ...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29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汕头,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汕头,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多主体联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且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且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明显(运营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九)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运营不足2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成立章程;

(四)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六)上一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研发经费专项财务报告(如在财务报告中有体现则不需提供);

(七)近3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转化材料;

(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

(九)办公和科研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

(十)服务企业清单及相关材料;

(十一)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本科以上人员学历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所有研发人员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清单等);

(十二)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直主管单位、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一票否决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经调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考核材料,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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