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特别是短期内以高回报的投资更是要提高警惕,谨慎投资,切莫因为贪心而被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燕系汕头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科技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9日。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黄某燕开始对外宣传其经营的公司系新加坡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的代理,委托其教育科技公司在新加坡公司平台上炒外汇每月能得到可观的收益。被告人黄某燕以被介绍人投资收益的10%提成许诺招引客户介绍他人委托其投资理财。众多客户被吸引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教育科技公司买卖外汇。 2019年5月份,教育科技公司出现资金困难,被告人黄某燕开始截留客户资金,除部分继续在新加坡公司平台上炒外汇,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及维持公司经营,部分投资款被以炒外汇盈利形式通过他人工商银行账户假冒新加坡公司平台向客户发放返利。 在骗得客户与其续签委托理财协议的同时,被告人黄某燕继续对外宣传,吸引新的客户委托其理财,用新客户的资金弥补资金缺口。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燕失联。2020年6月份,被害人唐某珠等21名被害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燕在汕头市澄海区被抓获。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黄某燕共收取21名被害人投资金额3036088.98元,返还金额1155791.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共1880297.48元。 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中证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市中心支局未核准过新加坡公司国际公司在国内从事外汇买卖业务。 被告人黄某燕供述:教育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经营范围是经营教育、二手车买卖等,并无买卖外汇的资质,工作人员亦无炒汇的资质。2018年,我与一名自称是新加坡公司国际公司代理人达成口头的合作意向,成为新加坡公司炒外汇的代理商去进行市场开拓,之后,我就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大约是2019年5月份的时候,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金周转困难,我就借着客户必须通过我充值的便利条件,截留客户的炒外汇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为了稳住客户,我用别人的工商银行卡号假装新加坡公司账号,向客户发放盈利及部分投资本金。我挪用了这些客户资金用于支付公司费用及在亏损的情况下继续支付客户的盈利,慢慢地就亏光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燕集资诈骗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至2020年间,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律适用原则,应依《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燕适用刑罚。被告人黄某燕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燕虽然成立公司在前,集资诈骗在后,但其以公司名义骗取他人资金,并不影响其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被告人在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后,截留客户炒外汇的资金部分返利给客户,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关机的方式失联,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其有返还被害人部分金额,但依然造成被害人损失。综合其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END 来源:汕头中院刑二庭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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