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起诉称:2021年4月,陈某驾驶渔船到南澎列岛附近海域进行电鱼捕捞作业,被海警部门查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渔获物313公斤和电鱼作案工具一批。经评估,陈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人民币79550元。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影响了渔业水域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我院通过开庭审理活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等情况,择日对案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本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引起教育、警示效应,并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共同爱护海岛资源,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 来源:南澳法院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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