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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口罩引发的纠纷 看濠江区人民法院怎么判……
汕头信息 2022-7-17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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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某文是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社区居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2月18日晚上,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林某文被指派到东湖社区大门口防疫卡口值班,为出入人员检测体温,并提醒过往居民佩戴口罩。据林某文回忆,当晚11点多 ...

林某文是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社区居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2月18日晚上,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林某文被指派到东湖社区大门口防疫卡口值班,为出入人员检测体温,并提醒过往居民佩戴口罩。据林某文回忆,当晚11点多,当时喝了酒的社区居民柳某洲,以社区居委会没有向其发放口罩为由,伙同其儿子柳某彪到社区大门口与其发生争吵。林某文说,争吵过程中,柳某洲父子动手殴打了他。林某文因本案纠纷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于2月19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柳某彪、柳某洲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并均处罚款五百元。

林某文事发后到濠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高血压病、左前分支阻滞、左室肥大”。

在濠江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林某文于2020年3月2日办理出院。但出院后,他仍然觉得身体不适,又到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在市第三人民医院,林某文住院6天,两次住院共计18天,共花费了医疗费近9000元。

林某文表示,事发后,他也试图与柳某洲父子进行调解,但对方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其多大的损伤,这个态度让林某文不能接受。于是,林某文到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柳某洲、柳某彪,请求:第一,判令被告柳某州赔偿原告林某文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524.1元。第二,判令被告柳某彪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濠江区人民法院于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焦点一: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中是否有不合理的部分?二被告表示,对于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愿意予以赔偿,但原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其中存在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费,比如调控血压、营养心肌、改善心脏循环、控制血脂等,其不愿意赔偿。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予以反驳。原告认为,原告因二被告的殴打受伤,先后在濠江医院以及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为此自费支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996.1元,该费用属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二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焦点二: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辩称,因家中紧缺口罩,柳某洲向原告询问和索要,却遭到原告辱骂、挑衅,故引发双方互相斗殴。因此,原告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责任。对于二被告的说法,原告同样予以反驳。原告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所陈述的,原告在纠纷当中存在过错,没有事实依据,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作为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防控任务的时候,身体遭受损伤,其行为没有任何过错,而被告酒后故意滋事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侵权责任发生的原因。普法:什么是健康权?濠江区人民法院陈焕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 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身体损害与二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柳某洲酒后借故与原告发生口角,并伙同其儿子即被告柳某彪共同殴打了原告,致原告身体受伤。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身体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需对原告因人身损害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濠江区人民法院陈焕铃解释,“本案中,二被告共同殴打了原告,他们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的过失,加上他们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直接导致了原告受伤,因此这个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他们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中,原告主张医疗费为8996.1元,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准许。那么,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不必要的医疗费,必须予以剔除的问题,濠江区人民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濠江区人民法院陈焕铃表示,“在我们生活实践中,患者受伤住院治疗,医生肯定是根据这个患者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用什么样的药物,病人实际上并不能控制医生用什么药物治疗,也不可能医生在给你用药物之前,你先去询问说这个用药是否合理,是否必要,这不科学。再者,二被告虽然提出这样的主张,但是他们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医疗费当中,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部分,以及哪一些部分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所以本院对他们的这一辩称意见是不予采信的。”二被告辩称,原告对本案发生也有过错,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这一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理由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患者要达到伤残以上等级或是标准的,法院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本院并没有支持他这个诉讼请求。在出院小结当中,出院医嘱医生并没有说明说患者还需要后续的治疗,所以本院对其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没有支持。”经计算,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89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1620元,交通费540元。剔除被告垫付的2000元后,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3656.1元。

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柳某洲、柳某彪应连带赔偿原告林某文经济损失13656.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告虽说只是居委的一名普通同志,防疫期间从事的也是测量体温这样一些“小事”,但事实上,正是有他们默默地付出,辛勤地工作,防疫工作才能取得现在的成果。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当有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因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此次身体健康权纠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也警示我们遇到矛盾纠纷,要以冷静审视问题,耐心沟通,任何暴力形式都是不可取的。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衍生更多的矛盾和纠纷。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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