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违法人员赵某(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现金600元。同日,被告人林某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其中1瓶只有半瓶)贩卖给违法人员戎某(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现金300元。3月4日,被告人林某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上述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以量刑不当提出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联邦止咳露)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联邦止咳露,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END 来源:汕头中院刑二庭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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