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住建通〔2020〕24号 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我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未全面达到信息化、无纸化审批要求,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市管房屋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实行联合验收。以“一套资料、多个分卷”为资料编制原则,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提交纸质申报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自验收事项分工领取相应分册。 二、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不互为前置,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件后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在事项办理时限内各自出具验收结论,并及时将验收结果通报对方。 三、建设工程具备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按原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备案整合纳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不单独设项。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我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开发功能优化,适时调整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届时将另行通知。 五、各区县(含功能区)应加快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在全面实行联合验收条件尚未成熟时,可参照本通知采取分步实施办法。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9日 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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