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4 - 88943210
  • 0
首页 潮南新闻 潮南法院 查看内容
潮南法院审结2宗毒品犯罪案件
汕头信息 2022-6-24 13:58
33294 0
摘要: 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毒品对身体健康、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院审结2宗毒品犯罪案件。【龙某贩卖毒品案】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 ...



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毒品对身体健康、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院审结2宗毒品犯罪案件。

【龙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某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环路附近、峡山宾馆后门附近、峡华路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林某、马某。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龙某。我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行为社会危害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郑某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年2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郑某为赚取毒品吸食,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郑某,并容留李某、郑某在其家一起吸食毒品。同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家抓获吸毒人员李某、郑某并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14克等物品。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我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郑某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行为社会危害性,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全部评论
快速评论

关于我们|帮助中心|法律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APP下载|

Copyright © 2002-2023, Hepan.com Cloud.    Powered by hepan.com Discuz!X3.4    粤B2-20080418 粤ICP备111038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54-88943210 举报邮箱:help@hepan.com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900号

GMT+8, 2024-12-21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