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郑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基本案情】 郑某与马某(已过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儿子马某1(已过世)和马某2。郑某于2020年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中风-中脏腑 肝肾阴虚,西医诊断:腔隙性脑梗死(亚急性期);脑动脉狭窄;血管性痴呆;脑梗死后遗症;2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马某2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4月,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郑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郑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罹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马某2申请认定郑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依据,对该申请予以支持。马某2系郑某的儿子,对于马某2指定其作为郑某监护人的申请,其他近亲属均予以认可,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遂判决宣告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马某2为郑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也是吸收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郑某虽然在2020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法院根据马某2的申请,委托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郑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郑某的代理人同意认定郑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意由马某2担任郑某的监护人,郑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均同意马某2作为郑某的监护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