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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全文
汕头信息 2022-6-17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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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住建规2022003号、汕住建通〔2022〕19 号)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住建规2022003号、汕住建通〔2022〕19 号)

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司法局:
为推进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5月24日

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汕头市全域范围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泵站、闸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  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各区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进行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项目预验收、内部竣工审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

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并提出预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预验收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预验收申请后,组织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进行预验收。

3.建设单位内部组织竣工审查

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内部竣工审查。内部竣工审查填写《汕头市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内部审查一览表》(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须在正式验收前将验收资料报送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验收时间。
(三)验收组开展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填写《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表》(详见附表2),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导则要求实施,对各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审核。
验收记录表清单如下:

1.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3;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4;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5;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见附表6;

5.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记录表,见附表7;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表8。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将涉及的海绵城市内容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
(四)对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合格,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列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包括《汕头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内部审查一览表》(详见附表1)、《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表》(详见附表2)、《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9)在内的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资料。
第七条  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期及交付使用。
第八条  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的工程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第九条  交通运输、水利专业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条  备案资料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共享至各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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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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