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 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 (四)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五)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七)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高空抛物; (九)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十)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 (十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十四)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来源: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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