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接到投诉称:在高速公路月浦收费站有一货车使用假的道路运输证,妄想混水摸鱼偷减路费通过高速收费站,要求执法队伍查处。接到投诉后,执法队伍火速前往现场。经调查,车号为闽E57***的重型厢式货车运载11吨鲜活海鲜于2019年5月1日凌晨2点44分从月浦收费站经过。因车辆实际总质量与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吨数不一致,被收费员发现所持道路运输证疑似伪造。 调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曾向福建省云霄县运输管理所发出关于“协助核实车辆道路运输证真伪的函”,要求核实闽E57***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真伪,云霄县运输管理所在复函中确认“并未为闽E57***货运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依据现场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司机刘某驾驶闽E57***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决定对该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依法登记保存涉嫌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5月6日,当事司机刘某到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接受调查。经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刘某承认他驾驶闽E57***重型厢式货车,从云霄往汕头运载鲜活海鲜11吨,经过月浦收费站时被收费员发现持假的道路运输证,并补缴了1648元过路费。该车辆、伪造的证件和运输的货物均由老板施某某提供给刘某,本次运费1200元已由施某某收取。 日前,因施某某涉嫌使用闽E57***重型厢式货车伪造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了给予施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其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在此执法君想奉劝诸君,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若是想混水摸鱼,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链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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