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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酒驾致死 五共饮者均担责
2022-5-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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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提要preview朋友间相聚共饮,本是一大乐事,但觥筹交错之后,如果缺乏法律意识或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上路,那就极有可能酿发悲剧。那么,这种情况下,共饮者是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不久前,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


内容提要
preview朋友间相聚共饮,本是一大乐事,但觥筹交错之后,如果缺乏法律意识或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上路,那就极有可能酿发悲剧。那么,这种情况下,共饮者是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不久前,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六人共同饮酒致其中一女子酒后驾车身亡纠纷案中,五名共饮者就被依法判决共同承担10%的责任。



事件发生在潮阳区西胪镇,死者李某娜30多岁,与林某斌、黄某周是微信好友关系。2021年6月19日晚上,李某娜约林某斌、黄某周二人到潮阳西胪一家KTV喝酒。
她说AA的话就去谷饶那边,比较大的酒吧,我回她说没有钱不去,后来,我就去打游戏了,她打了电话过来说她请,然后她让我通知黄某周,我就把她跟我的聊天记录发给黄某周,告诉他,李某娜叫他过去喝酒。——被告  林某斌
当晚10点多,李某娜、黄某周、林某斌先后到场,随后三人开始喝酒。
刚开始喝了12瓶啤酒。——被告  黄某周


到了次日凌晨1点多,林某斌又约了黄某钦到KTV,同行一起到场的还有廖某鑫、林某鑫。凌晨2点多,黄某钦、廖某鑫、林某鑫三人先行离开。随后,林某斌、黄某周和李某娜也从KTV出来。据林某斌和黄某周介绍,当时李某娜已醉了,曾劝她不要开车,但李某娜坚持要自己开摩托车回家,并从林某斌手中拿回摩托钥匙。结果,不幸发生了。开离酒吧仅仅几百米,李某娜的摩托车就碰撞路旁的轮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我叫了黄某周停车,叫他快打120,我说她摔了,然后黄某周就打了电话。——被告 林某斌


1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场,但李某娜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李某娜的家人认为,如果当晚一起喝酒的林某斌、黄某周等人能劝住李某娜,不要让她酒后开车,就不会发生事故,于是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李某娜一同喝酒的黄某周、黄某钦、廖某鑫、林某斌、林某鑫五人,共同承担30%的过错责任。2021年9月9日,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围绕五被告究竟是否尽到劝阻义务,该不该担责,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被告黄某钦、廖某鑫、林某鑫均辩称,之前并不认识李某娜,也不知道她有精神残疾,且自己也已尽到了劝阻的义务。
我和廖某鑫一直叫她不要喝。——被告  黄某钦


被告林某斌、黄某周也辩称,自己与李某娜认识时间不长,并不清楚她有精神残疾。离开KTV时,也已对李某娜进行了劝阻。
出门的时候,她车钥匙是在我手上,她过来抢的,然后开车自己走的。——被告  林某斌



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酌定由五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五被告责任有轻重。最终,潮阳区人民法院核定,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金总计94万多元,判决由五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4万多元。其中,被告黄某周承担3.4万多元,被告林某斌承担2.6万多元,被告黄某钦、廖某鑫、林某鑫各承担1.1万多元。


法官强调,共同饮酒人之间虽不存在契约关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但因其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而在共饮者之间产生了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大家都有义务去阻止损害的发生。
一是在喝酒的过程中要尽量观察其他共饮者的状态,如果发现他出现醉酒的状态,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包括阻止他继续喝酒,及时帮助他醒酒并安全送回家等等,而不能放任不管或者继续劝酒;二是回家的过程,千万不能让饮酒的人开车,如果他不听劝阻,则不能碍于情面放任自由,要积极帮忙叫滴滴、代驾或者联系亲友来开车等等。——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桂生

视线君说:


一条年轻的生命消逝,实在令人惋惜。这宗惨痛教训也告诫大家,聚餐喝酒一定要有个度,喝不喝酒以各人自愿为好,千万不要劝酒。另外,对于醉酒者,同桌共饮人有义务及时给予照顾、协助。而喝酒不开车的观念,还需要更入心入脑,避免意外的发生。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

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

普语版:新闻综合频道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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