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奥飞为本地名品,保护“三新两特一大”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服务汕头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决策部署的重要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系“睡衣小英雄”系列玩具“PJ Masks” 英文商标及“小猪佩奇”系列玩具“Peppa Pig” 英文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同时获准注册“SUPER WINGS”英文商标并使用在其自主创作“超级飞侠”系列玩具上。 2013年,林某森和李某花夫妻二人在中山市开办了一家五金塑胶厂,由李某花任法定代表人,林某森管理该厂负责实际经营,李某花协助管理财务及部分销售业务,并先后雇佣多名工人进行生产经营。2015年开始,林某森组织工人在该厂生产大量假冒“PJ Masks”“Peppa Pig”“SUPER WINGS”商标的玩具产品、纸板和彩盒,并对外销售。2015年5月份,林某森的父亲林某展开始协助林某森经营管理该厂。 2019年6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查处该厂,抓获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及多名主要人员,扣押多款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1.2万盒(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超86万元),查扣相关侵权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单据及记载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等电子资料的电脑U盘。经公安机关追查,至案发时,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已对外销售假冒产品价值超117万元。 公诉机关以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与权利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300万元。 法院判决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3万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已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判决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判决后,林某森以侵权产品大部分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且已对权利人赔偿获得谅解等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宽减轻处罚。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并不以商品是否销售为前提,行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即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完成,本案林某森等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一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了林某森所提的法定从轻情节,侵权产品是否销售并不影响定罪量刑。汕头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属于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量刑时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充分考虑被假冒商标知名度高、市场价值大,又根据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并取得权利人谅解等情节,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反映了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源头性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的司法导向。 来源:汕头法院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