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汽修厂主管人员,明知自己的员工持A2D驾驶证而增驾A2证处于实习期的情况下,还违反规定指派员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作业,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骑行者及乘坐者死亡的惨剧。2021年12月,经龙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湖法院依法对两名男子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源系潮州市某汽修厂主管人员,负责该厂货运营运车辆的指派、调度及人员管理、安全等工作。2021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源招聘被告人刘某(准驾车型A2D,增驾A2,实习期至2021年9月21日)在该厂任职。 2021年7月14日下午,刘某源在明知刘某持A2D驾驶证而增驾A2证处于实习期的情况下,仍指派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开展营运任务。同日19时许,刘某驾驶该车辆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金泰立交桥桥下时,与李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自行车乘坐人陈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陈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经检验,上述牵引车车头前方中部下方与送检自行车后轮轮胎左壁及相邻处胎面发生过碰撞;牵引车驾驶室腹部有软体刮擦痕,痕迹符合与人体发生过碰撞形成。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陈某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刘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并于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刘某源接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事后,刘某、刘某源所属的潮州市某汽修厂赔偿李某家属共计83.5万元、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共计83.5万元。该二人的家属均出具谅解书对刘某、刘某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刘某、刘某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被告人刘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减轻、从宽处罚;其所在单位已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减轻、从宽处罚;其所在单位已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刘某、刘某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源有期徒刑六个月。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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