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晚,安徽人刘某驾驶轻型货车,拖行一辆发动机及主要机件已被拆除的报废小型面包车,从外砂李厝出发,要前往外砂五香溪村拆解,途经仁和里村路段时,小型面包车一个轮胎突然脱落,撞到在附近乘凉的王女士,导致王女士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后,司机刘某卖掉了涉案的轻型货车,先后为王女士垫付了32000多元医疗费。2020年6月10日,交警龙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对本次事故免负责任。2020年10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就王女士的伤残程度等出具了鉴定意见。
涉事的轻型货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然而,两家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不得已,王女士到龙湖区人民法院外砂法庭起诉华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和司机刘某。2021年4月8日,外砂法庭法官去到仁和里村,巡回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原、被告四方就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否应追加被拖行的小型面包车为被告两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拖行报废小型面包车的行为,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对于是否追加被拖行的小面包车为被告的问题,龙湖区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和交通费,共计15.3万多元。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多元,扣除被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华安保险公司还应赔偿9万多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5.3万多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2.2万多元,阳光保险公司还应赔偿3.1万多元。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万多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1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阳光保险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视线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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