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疫情当前,有“最美逆行者”义无反顾投身抗击疫情中去,但也有人趁机想发“疫情财”。接下来让我们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濠江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制裁这些投机取巧的犯罪分子吧! 01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同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互加微信好友后,购买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口罩。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被害人陈某某支付的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陈某某并最终将其微信拉黑删除。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投案。同年7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领回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赃的5.8万元。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案件审理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全部款项5.8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03 法官释法 法官提醒,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齐抗疫,但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只顾自己的贪念,利用人民群众急需防疫产品的心理,梦想大发“疫情财”,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出售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要严正警告企图利用疫情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分子,若是敢发“疫情财”,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网络上购买防疫产品时要提高防范网络诈骗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濠江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
2014-06-23
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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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