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有效打击和震慑“酒驾”犯罪,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继续酒后驾车,最终酿成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龙湖法院刑庭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不乏因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案例一 2021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酒后驾驶小汽车沿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路与珠津一街交界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由杨某驾驶的小汽车尾部,致该小汽车失控后碰撞到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经检验,被告人纪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19年6月12日1时56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东厦北路自东往西行驶,途经东厦北路与盛业路交界处时,摩托车头与林某1驾驶并承载林某2、林某3两人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乘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昏迷,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出院一直在家休养。在其神志清醒后,于2021年3月16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构成重伤二级;经经验,被告人许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官寄语 上述两宗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且在其人生档案中留下了犯罪记录。酒后驾驶已经让许多人付出了惨痛代价,但在血的教训面前,依然有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法官提醒,每位驾驶员的一举一动,小至影响个人和家庭,大至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更是一条警戒线。广大驾驶员应遵纪守法,敬畏生命,用实际行动彰显社会公德,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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