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经营,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总是有一些“老板”心存侥幸,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劳动者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受害者。近日,龙湖法院就对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判决,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叶某向汕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龙湖区外砂镇和新溪镇的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项目,并于同年4月20日签订承包合同。此后叶某雇佣张某武等劳动者对该项目进行建设。 2021年5月项目完工后,叶某与建筑工程公司结清全额工程款。在收到款项后,叶某仍拖欠了张某武等1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62611元。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被害人张某武等17名劳动者的投诉后,于同年6月6日向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月12日前支付上述1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期限届满后,叶某仍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且逃匿以逃避支付义务。同年9月18日,叶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叶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叶某应退赔17名被害人共计462611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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