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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合伙开店玩“忽悠” 诈骗钱财被判刑

2022-4-25 04:08|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14637| 评论:0

摘要:汕头市区一男青年与亲戚商定合伙以加盟方式开设烤鸭店,此后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伙人钱财。2021年10月,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诈骗财物案件,一男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2019年11月16日, ...


汕头市区一男青年与亲戚商定合伙以加盟方式开设烤鸭店,此后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伙人钱财。2021年10月,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诈骗财物案件,一男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与在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路经营某烤鸭店的经营者李某协商一致,由林某加盟该烤鸭店,加盟第一家分店需支付加盟费用2万元、继续开分店则后续每家加盟分店需各支付1万元给李某。

同年12月初,林某与被害人黄某真商定以黄某真负责出资、林某负责管理经营,所得利润二人予以平分的方式,在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珠合市场合伙开设第一家烤鸭店加盟分店。在此期间,林某伪造“茶油烤鸭技术转让协议”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真,虚构加盟开店需支付茶油烤鸭技术转让费用6.8万元、店铺运营管理费用1万元的事实,从黄某真处获取共计7.8万元的加盟费用,但林某实际仅向龙眼路烤鸭店经营者李某支付加盟费用2万元,通过虚增成本的方式骗取了黄某真5.8万元。

2020年3月初,林某与黄某真及其侄女黄某霞商定,以黄某霞出资、林某负责管理经营,所得利润由黄某霞一方与林某、黄某真一方予以平分的方式,在汕头市金平区新广厦市场合伙开设第二家烤鸭店加盟分店。在此期间,林某伪造与“烤鸭刘”(刘某,龙眼路烤鸭店合伙人)之间关于催收运营管理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霞,虚构加盟开店需支付运营管理费2万元的事实,从黄某霞处骗取2万元。另外,林某还通过冒用广告制作商微信头像及昵称,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骗取黄某霞支付其广告制作费8040元,而实际支付给广告制作商的广告制作费为6391元,骗取黄某霞1649元。

2020年5月份,黄某真因对林某产生怀疑,遂与黄某霞先后向龙眼路烤鸭店经营者李某核实,获悉林某于2019年12月22日以其姐姐林某玲的名义与该烤鸭店签订《茶油烤鸭技术转让协议》,并仅支付加盟费用2万元的事实,黄某真发现被骗遂报案。

同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根据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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