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营造良好市容市貌环境 汕头城管执法队伍 坚持日常巡查不停歇,严查相关问题 近日,市城管局 严格规范流动摊贩乱摆卖、占道施工 和违反“门前三包”等违法行为 全力整治市容问题 01 查处流动摊贩乱摆卖 近日,市城管局执法监督科加强对市容环境情况进行督查,主要针对华侨公园、儿童公园、苏宁广场、公信路等周边流动小贩及长平路和丹阳街交界汽车占道摆卖行为,通过耐心劝说和引导,让占道经营商贩自行清理和纠正违规行为。 法规链接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物品和有关工具,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当及时发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查处违反“门前三包”行为 市城管局执法监督科在巡查中发现公信路、汕樟路、月眉路区域上部分商铺存在将物品摆放在店门外售卖,超门店经营、乱吊挂衣物、雨伞、遮阳布等行为,违反“门前三包”相关规定,要求相关门店立即改正。 法规链接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3 查处占道施工行为 市城管局执法监督科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长平路丹霞庄中区42栋一间商铺在无许可证的前提下,占用公共场地进行施工,并将物料、手脚架等放置在人行道,对市民正常通行造成影响。执法队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到相关单位办理许可证后才可继续施工。 法规链接 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无小事 请各位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良好市容市貌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局法制科 编辑:钟夏汝 审核:许文生、吴玉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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