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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案卷 | “醉猫”驾车上路之后
汕头信息 2022-4-1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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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已经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然而,总有人明知自己喝了 ...



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已经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然而,总有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仍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今年1月16日下午,年过五旬的姚某生在家中喝酒到四五点钟。当天晚上11时许,姚某生想出门透透气,就开着摩托车出了门。姚某生说,自己也知道喝酒不应该开车,但还是心存侥幸。



开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的姚某生,在途经潮阳区文光街道金叶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姚某生还属于无证驾驶。经理化检验,姚某生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毫克。



无独有偶,年近六旬的郑某强同样是1月16日那天喝了两罐啤酒和一些白酒。据郑某强回忆,聚会结束后他觉得自己头有些晕,就和朋友告别,开车回家。



1月17日零时许,郑某强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同样在途经潮阳区文光街道金叶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郑某强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毫克。



时间来到1月18日,23岁的杨某波在家里吃晚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当晚9点多,喝了酒的杨某波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打算去接朋友一起吃宵夜。

途径潮阳区谷饶镇东星村村道路段时,杨某波与吴某鹏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吴某鹏摩托车倒地,就上前追赶杨某波。杨某波心里慌张,想赶紧开车跑掉,结果却又再次发生意外,将摩托车开入附近水沟中。事故造成吴某鹏轻微受伤,及两辆摩托车受损。



经化检验,杨某波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毫克,而吴某鹏血液中没有检出乙醇成分。



潮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生、郑某强、杨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向潮阳法院提起公诉。潮阳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今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三宗案件。

那么,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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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有4个表现: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醉驾的入罪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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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波、姚某生、郑某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被告人杨某波、姚某生、郑某强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潮阳法院依法以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波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姚某生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强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波、姚某生、郑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姚某生已主动预交罚金,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那么,酒驾和醉驾到底如何界定?

酒驾和醉驾会如何被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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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酒后驾车行为;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罚款1000元—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公众安全于不顾。当前,公安部门已持续开展酒驾夜查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杜绝酒驾,养成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

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如因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随终生。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社会,广大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驾驶。平安才是回家最快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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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汕头电视台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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