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要求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行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近日,龙湖法院外砂法庭在审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在委托手续《推荐证明》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张某作出罚款决定,对张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在我院外砂法庭审理的王某诉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委托林某、谢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因林某、谢某并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王某的近亲属,于是王某便想通过自己所在的社区林厝村委会予以推荐。此后林某、谢某向外砂法庭提交了加盖有“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林厝村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的《推荐证明》。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翻阅案卷材料时发现,该《推荐证明》上加盖的印章模糊,且林厝村隶属外砂街道而非龙华街道管辖,故对该印章的真实性存疑。 于是,承办法官随即约见当事人王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谢某,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另外又发函至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林厝村委会,询问该印章真伪。后林厝村委会答复我院,该村委会没有上述印章。 在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下,得知王某因有事无暇前往所在社区林厝村委会办理推荐手续,于是林某就委托朋友张某前往林厝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但实际上张某并没有前往该村委会办理推荐手续,而是私下联系一外地籍男子,由该男子伪造了“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林厝村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并加盖在《推荐证明》上。林某、谢某在没有核对印章真伪的情况下便将《推荐证明》提交到法院。 因张某上述行为妨碍了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外砂法庭遂依法对张某罚款3000元,并予以训诫,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张某对自己通过他人伪造印章的行为,向本院作出深刻反省和检讨,表示将吸取教训,认真悔改,愿意接受法院对自己作出罚款决定的处罚,并主动交纳了全部罚款。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律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的原则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龙湖法院外砂法庭对不讲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处,既确保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依法维护各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亦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树立诚信诉讼导向。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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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