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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救助拟覆盖更多家庭,破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2022-4-8 20:15|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10969| 评论:0

摘要:由广东省医保局联合有关单位起草的《广东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在公示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医保专委会主任、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 ...


由广东省医保局联合有关单位起草的《广东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在公示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医保专委会主任、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日前接受媒体专访,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减少

【案例】张先生的家庭原本是小康之家,但接连几位家人重病之后,家庭状况急转直下。在过去,他的家庭要达到低保标准后才能获得救助,但《意见》实施后,张先生家可以提前获得救助,这样就可以避免“因病致贫”的发生。

《意见》提出,对救助对象根据类别实施分类救助,这一举措和过去有何不同?

申曙光:相比于过去的举措,《意见》对救助对象进行了更为精确的分层分类。在做好特困、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同时,延伸覆盖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此次调整使得救助对象范围更加精准确定,加强了对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的医疗救助,有助于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救助对象包括“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这在以往的救助制度中比较少看到,把这部分人群纳入救助范围有怎样的意义?传递怎样的信号?

申曙光:“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指的是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单地说就是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家庭。将这部分人群纳入救助范围,相当于把全体人群都覆盖在制度保护范围内。

对那些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因为高额医疗支出而可能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给予适度救助,避免他们因病成为低保对象后再实施救助。该项措施体现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定位从保障收入型贫困扩展到减少支出型贫困,体现了政策的延展性,也可以理解为将政策的“悬崖效应”优化为“斜坡效应”,既拓宽了保障的范围,也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

《意见》在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上有哪些体现?

申曙光:《意见》提出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畅通救助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享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同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加强门诊救助,减少“门诊转住院”

【案例】刘老伯是医疗救助的对象,他心脏不好,一到冬天就要跑医院,但门诊报销比例低,自付部分也很难获得救助。为了获得救助,他每次都想办法办理住院。其实住院各方面都很不方便,现在疫情,连老伴都不能进去送饭。《意见》实施后,他即使在门诊就医,自付部分也能获得救助。

《意见》提出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从“住院”扩展到“门诊+住院”,有哪些积极的意义?

申曙光:以往的救助政策以住院救助为主,而《意见》要求加强门诊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救助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长远看有助于引导困难患者合理就医就诊,减少“门诊转住院”现象。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慢性病逐渐成为医疗保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对门诊看病的保障,这一政策变化也是顺应这一趋势。

多重反而易“打架”,三重制度更好用

《意见》中提到医疗保障的“三重制度”,这和过去有些地市有六重保障、七重保障相比有哪些积极意义?保障不是越多越好吗?

申曙光:医疗保障制度并不是越多越好。制度过多会导致制度间的衔接难度加大。相比于过去有些地市存在的六重、七重保障,《意见》提出的三重制度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意见》提出,强化三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的互补衔接,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提高大病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对救助对象实施倾斜保障;保险报销之后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现在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质上也包括了过去一些地市的六七重保障,是一种制度的整合。只是概念上的区别,并不能因此否定过去的六七重保障的功能。

职工医疗、互联网平台助力医保

《意见》提出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这属于分层保障的范畴吗?

申曙光:《意见》提出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有助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政策范围外费用负担。这是多层次保障的范畴。

编辑:宋姣

审核:蔡泽明

来源:广东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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