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核定的批复》。 根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的要求,经研究,省交通运输厅作出批复,同意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减载靠泊15万吨级集装箱船。原码头结构设计等级为10万吨级集装箱船,减载靠泊船舶吨级为15万吨级集装箱船。泊位长度900米,核算长度896米。 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港口经营企业应执行《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核定的各项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装卸设备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及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其他限定条件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要严格执行动态管控,保障减载靠泊要求条件不降低,以确保安全,减载靠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30年。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码头设施状况良好;加强码头水域的观测维护及潮汐资料收集,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通航安全和码头运营安全。 编辑:张银荣 校对:杜卫、许维林 审核:陈群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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