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1种情况可申请司法赔偿 《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解释》明确,包括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等共计11种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 明确法院错误执行认定程序 《解释》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等4种情况除外。 《解释》明确,根据当时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因下列情形而认定为错误执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被执行人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事由,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发生或者被依法确认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行为的裁定并实施后,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根据财产登记采取执行措施后,该登记被依法确认错误的;执行依据或者基本事实嗣后改变的其他情形。 此外,因错误执行取得不当利益且无法返还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追偿。因错误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获得国家赔偿后申请继续执行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被执行人追偿。 赔偿请求人应负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解释》明确,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单、列举不详等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举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主张损害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判断。 与此同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该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损失: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赔偿决定作出时同类财产市场价格计算;其他合理方式。 《解释》也列出了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错误的;执行措施系根据依法提供的担保而采取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评估或者拍卖机构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中,人民法院有错误执行行为的,应当根据其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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