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一无业女青年不思正道发家致富,而是在一个月内多次进入汕头市龙湖区某住宅小区,盗窃住户停放在楼道内的自行车并销赃,攫取不义之财。2021年12月底,龙湖法院对该女青年作出有罪判决。 2021年8月11日、15日、17日,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来到汕头市龙湖区某住宅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李某、刘某等人停放在小区楼层通道内的三辆自行车盗走,后将赃车销赃,所得赃款均被花光。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再次来到上述住宅小区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保安抓获,后保安队长报警,民警到场将张某带回调查。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