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开工第一天,我院干劲满满,迅速开启工作模式,投入审判执行第一线。7日上午,我院敲响了新年“第一槌”,依法对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纪某起诉称,其与被告许某是同事关系,因被告许某生意周转困难,2020年4月4日起,其多次向原告纪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0年12月13日还清。被告许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全部借款,原告纪某多次催收,被告许某却玩起了“失踪”,拒绝接听原告纪某的电话和回复短信,至今仍拖欠原告纪某人民币58500元,原告纪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许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许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许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庭答辩和举证。我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审理了本案,并将定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