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今年1月6日,在汕头市龙湖区某村,因拍摄某村民私自扒施工铺路视频,郭某与蔡某芬、蔡某环发生纠纷。郭某与蔡某环在拉扯过程中倒在地上,母亲蔡某芬遂上前与郭某发生肢体冲突,后郭某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7月1日,郭某认为蔡某环将其压倒在地几十分钟导致其后背压到地上的石块、身体出现疼痛,遂以蔡某芬、蔡某环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其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9547.99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蔡某芬、蔡某环认为,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是因为铺路挖到自家墙脚,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均摔倒,原告是自己摔伤的,蔡某环也受了伤且并未将原告压倒在地达几十分钟,蔡某芬只动手打了原告手臂两下。两被告认为仅应对打伤原告手臂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系原告医治自身旧疾。 两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鉴于原、被告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官给予双方一定时间进行协商,若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条文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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