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吴某是初中同学,两人关系一直挺好,后来两人都从潮州来到汕头,一起琢磨着做点能挣钱的事。
然而,这两人想到的挣钱点子,却不是正规卖鞋,而是设圈套。为诱骗他人上当,张某和吴某先编辑、提供虚假的售鞋广告,声称200元就能买到1双“名牌鞋”。
张某和吴某又通过网络,与同案人“阿胖”取得联络。“阿胖”将这些虚假广告发布在QQ群,引诱并推送张某的QQ号供他人联系买鞋。每推送成功1个QQ号,“阿胖”就从张某处获得12元。
通过“阿胖”,张某和吴某还找到“胖哥”“老鹰”等人,由他们提供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及红包口令、银行账号供张某等人收款。
随后,张某在QQ上冒充销售人员,诱骗他人下单并付款,再以跟单服务为由,推送吴某的QQ号码给购买者,由吴某冒充跟单客服人员,以需支付电子发票、海关凭条、满额退款、超时验证等费用后才能发货或退款等为借口,诱骗购买者继续下一步付款。
公安机关查明,至2021年3月24日案发,张某等人诈骗吴某、杜某、王某等被害人,共计35000多元。而诈骗得手后,“胖哥”“老鹰”会扣除30%的佣金,再将剩余70%的款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张某,张某再与吴某进行平分。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3名被害人中,有2名未成年人,1名年轻人,均属涉世未深,容易被人欺骗。
2021年8月2日,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犯诈骗罪,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刑法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诈骗就在身边,网络交易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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