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仓库用于存放他人销售的假烟,并通过物流方式将假烟分散寄往他处,此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21年11月,龙湖法院对一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谢某出生于1997年,系汕头市区人,其在明知同案人“林兄”(身份不明,在逃)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仍与同案人通谋,为其提供仓储并协助邮寄假烟。2020年3月2日,谢某租用汕头市龙湖区某处的一处仓库,用于存放同案人通过他人运载至该处的假烟。之后,同案人指使谢某将上述存放的假烟通过物流方式分散寄往他处。至案发时,谢某从同案人处获利约7万元。 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联合市、区两级烟草专卖局对谢某租用的上述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黄鹤楼牌、云烟牌、中华牌、南京牌等11个品牌假冒卷烟共计4300条(86万支)。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被查获的该批卷烟价值770680.60元。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谢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图源网络 法条链条 点击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 扫码关注我们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正气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