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2017-2018) 前 言 近年来,汕头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各类涉外商事纠纷,引导和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市跨境贸易、扩大投资规模、营造良好的对外商贸环境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决策的推进和“中国(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发展,汕头地区的对外商贸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领域不断延伸,由此引发的涉外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作为司法的国际窗口,汕头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直接影响着我市司法的国际公信力,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的维护,直接决定着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在我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肩负重任,大有可为。 一、汕头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内容、范围、级别管辖及审判队伍 1.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汕头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涉及的案件分为三部分:一是涉外商事案件;二是归口审理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三是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案件)。 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因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均参照涉外程序进行审理,为便于表述,本报告所称涉外商事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1)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2)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3)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 司法协助案件包括: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请求送达文书、协助送达文书、请求调查取证、协助调查取证、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案件。 2.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目前汕头两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为: 涉外商事案件: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其余汕头市辖区内发生的诉讼标的在人民币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汕头中院管辖。司法协助案件汕头两级法院均可办理。 3.涉外商事审判的机构布局和审判队伍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汕头中院是2002年首批获得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之一。全市共有七个基层法院,其中有三个基层法院于2008年9月份获得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授权,分别是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法院。 为配合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汕头法院加强了对涉外商事审判队伍的建设,汕头两级法院相继成立了涉外商事审判庭,并为涉外商事审判庭配备了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全市法院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共37人,员额法官的有13人,全市法院37名涉外商事审判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汕头中院为例,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共11人,其中员额法官4人,3名法官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官助理2人,均系硕士研究生;书记员3人,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此外,汕头两级法院还为涉外商事审判庭配备了领导能力强、熟悉涉外商事审判业务的主管院领导。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7-2018年,汕头法院涉外商事审判部门受理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司法协助案件共计300件,结案272件。 1.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2018年汕头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200件,其中一审案件172件,二审案件28件;审结172件,其中一审案件144件,二审案件28件。结案率为86%。在审结的一、二审案件中,调解撤诉的23件,调解撤诉率为13.37%。 2.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情况 2017-2018年,汕头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件,审结29件。受理并审结的案件中,国内案件2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0%。上述收案及结案中,涉外(含港澳台)因素的案件收结案数均为零。 3.司法协助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2018年,汕头法院共受理司法协助案件71件,其中请求送达文书68件,协助送达文书19件,请求调查取证1件,协助调查取证3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3件。以上案件,由汕头法院协助送达文书和协助调查取证的案件,均已高效办结。 二、汕头法院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质效的举措和成效 汕头法院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不断推进与完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改革举措,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全面提升涉外商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汕头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统一裁判尺度 汕头法院自实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之后,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努力提升汕头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及国际化水平。特别是在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趋同的形势下,建立商事仲裁类案件集中审查机制,有利于仲裁审查规则的统一适用,维护和支持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强化精品战略理念,确保审判质量 针对涉外商事案件数量比较少、收案范围比较集中、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较高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行精品战略的总体思路,强调涉外商事审判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因此,汕头法院把全面推广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作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倡导精品意识,打造精品案件,以持续、稳定的涉外商事精品案件赢得国际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 3.重视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审判质效 汕头法院进一步探索适合涉外商事审判特点及要求的庭前准备模式,提高庭审效率。根据涉外商事审判的特点和特殊要求,重视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强调庭前证据交换要实现证据规则所要求的诉讼请求固定、证据根据当事人有无异议分类整理、明确主要争议问题。此外还特别注意开庭前的诉讼引导,涉外商事案件的外方当事人对中国法律往往并不了解,审判人员耐心地提供诉讼指引及恰当地行使案件释明权,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 4.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化诉讼规则意识 深化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汕头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核心,努力强化司法公开。强化裁判文书撰写和上网公开工作,坚持要求裁判文书做到说理详细透彻,裁判文书除按规定不能上网公开的以外,一律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公开。在建设完善官方网站、开设微博微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应用水平,引导中外方当事人加深对诉讼规则的了解,更加顺利、高效地参与司法活动。 5.建立特邀联络员制度,多元化解纠纷 为加强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汕头中院与汕头市委统战部、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汕头市台湾事务局,以及汕头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汕头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建立特邀联络员制度,从法院系统以外的涉外机构和管理部门中聘请特邀联络员参与法院涉外商事审判联络工作,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特邀联络员工作制度。汕头法院充分利用联络员搭建的沟通平台,主动走出去了解案件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发挥联络员的沟通反馈的作用,破解涉外商事案件送达难调解难的问题,积极吸纳联络员参与案件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6.落实司法延伸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汕头法院主动把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放到服务对外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大局中,在做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及时了解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大对涉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力度,积极回应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通过走访涉外企业、通报典型案例、邀请旁听涉外庭审、发送司法建议等途径,为涉外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提高涉外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其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为汕头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三、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的工作思路 (一)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存在主体多元、矛盾多样化的特点,涉外商事审判存在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的特点,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诉讼并非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构建多元化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设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基于汕头地区特有的文化特色和风俗人情,在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可以有层次的做到:1.通过对已经审结的涉外商事案件进行梳理,从中根据纠纷性质对案件进行定性和根据判决产生的社会后果对纠纷化解途径进行评判,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社会力量进行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的作用进行评判,并分别向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仲裁机构等提出相关司法建议。2.继续贯彻完善现有的特邀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发挥特邀联络员的职能作用。基于特邀联络员的优势,一是设置联络员参与涉外商事案件庭前调解的制度,邀请部分联络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由联络员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庭前调解,从而减少当事人诉累。二是在基层法院建立特邀联络员陪审制度,邀请部分联络员参与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利用特邀联络员的专业优势或对域外法律的熟悉,对案件审理提出中肯的意见。3.构建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涉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加强与市外经贸局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期性的沟通机制,及时报送有关案件信息,力促此类纠纷能及时化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贸促会、台商协会、华侨商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举办定期座谈会、司法讲座等形式,在这些行业组织中进行法律辅导宣讲,增强行业组织及其会员的法律意识,鼓励行业组织利用其沟通便利、协调灵活的特点,对涉外商事纠纷先行调解,节约司法资源。4.支持涉外商事主体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挥仲裁专业性、准司法性的特点,高效裁处涉外商事纠纷。 (二)深化司法与行政的对接协调机制 在涉外商事纠纷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情形,需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有效对接,形成合力。目前,汕头法院迫切需要建立司法与行政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基于涉外商事纠纷的敏感性和影响性,汕头中院应牵头建立涉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处理中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的实务问题,促使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统一思路,统一执法尺度。在联席会议制度的推动下,逐步与公安部门、出入境部门建立境内外居民信息查询机制,与工商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查询机制,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不动产状态信息查询机制,从而在主体审查、文书送达以及财产保全等诉讼环节提升审判效率,从而缩短审判周期,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三)延伸司法职能,主动服务大局 1.建言献策,为决策机关提供科学参考。开放性经济新常态下,对外贸易投资方面的纠纷将呈增长趋势,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也会不断涌现,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需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拓展司法服务范围。我院将把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放到服务对外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大局中谋划,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及时了解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增强涉外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出台经济新常态下提供涉外司法服务的意见措施,为外向型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保障。 2.引导境内涉外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汕头法院将结合本地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全面帮助涉外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以具体案例为依托,尽快制定并对外发布《汕头法院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指南》,同时以司法讲座、多平台互动等形式积极引导涉外企业切实提高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警惕性,注意掌握和保留合同相对方主体登记、送达地址等材料,对其履约能力、诚信度有充分的预测评估;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官服务团活动,通过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园区等形式,注重于通过实际问题的现场答疑增强涉外企业的合同意识,促使企业做到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明确无歧义,避免在诉讼中于己不利;三是利用庭审直播和本地电视台打开案卷栏目等媒体模式,提高涉外企业的证据意识,提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各类交易凭证和付款凭证等书面证据,避免在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中陷于被动。通过上述有关风险提示和诉讼指引等措施,力争提高我市涉外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诉讼参与能力和纠纷解决能力。 END 编辑:张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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