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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三)
2021-11-2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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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甲辱骂执行法官被罚款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执行人张某甲在收到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将其银行卡中的12万余元存款转移,不按照判决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 ...





张某甲辱骂执行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执行人张某甲在收到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将其银行卡中的12万余元存款转移,不按照判决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电话联系张某甲,劝说其主动履行判决书内容,同时告知其恶意转移财产和拒不履行的后果。但张某甲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反而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执行干警,态度十分恶劣,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阻碍。
处理结果
2021年6月,执行干警依法将张某甲拘传至法院。在司法拘留的威慑下,张某甲当场将执行款支付完毕。针对张某甲侮辱、谩骂执行人员的行为,执行法官进行了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规避履行和侮辱、谩骂执行人员的错误,认错悔过,并出具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宁都法院对张某甲侮辱、谩骂执行人员的行为从轻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最终保障。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恶意转移财产,面对执行法官的电话提醒,不仅不主动配合履行,反而在电话中辱骂执行法官,此行为不仅伤害了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更暴露出对法律的漠视。法院依法对张某甲进行处罚,进一步印证了无视法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邱某利用微博不实举报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邱某与张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邱某不满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怀疑法官对鉴定检材“做了手脚”。2019年11月,邱某在其个人微博上公开发文举报法官“调包”鉴定检材。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邱某的举报进行了调查,确认不存在法官“调包”鉴定检材的行为。2020年1月,纪检监察部门对邱某进行当面答复,明确告知其举报不实,建议其删除相关博文。但邱某拒绝删除博文、进行澄清。至2020年1月,其发布的不实举报博文阅读量超过10万人次。
处理结果
邱某利用微博公开发表不实举报信息,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并明确答复后,仍拒绝删除博文、澄清事实,相关博文浏览量超过10万人次,影响恶劣。2020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天河区法院依法对邱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邱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依法维持处罚决定。后邱某缴纳了10万元罚款,删除了不实举报博文。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对法官进行不实举报,对法官名誉的损害极大,同时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极易产生舆情,应予以严惩。本案中,邱某因不满鉴定结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微博上不实举报承办法官涉嫌调包鉴定检材,在确知调查结果并明知进行不实举报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后,仍不思悔改。其抹黑法官、践踏司法权威的故意十分明显,性质恶劣。法院强力干预、有效处置利用网络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做法,切实保障了法官的合法权益,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
方某山威胁法官及其家属被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陈某云因与湖南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方某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后,再审判决湖南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向陈某云支付工资9万元,驳回陈某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湖南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方某山对再审判决不服,认为再审合议庭的审判长李某与陈某云均系临湘人,再审判决存在偏袒行为。该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多次接访方某山,向其释法析理,告知裁判理由,进行善意回应,并针对方某山扬言要去向审判长母亲讨要说法的威胁行为进行劝诫。方某山一意孤行,于2021年8月28日到审判长母亲住处,对其进行纠缠质问,宣称要找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麻烦。
处理结果
鉴于方某山的极端行为,合议庭将上述情况向岳阳中院领导汇报。岳阳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专班,了解案情,固定方某山威胁法院干警及家属的事实证据,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并派出工作人员对方某山进行批评教育,依法训诫。方某山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作出深刻检讨,签署《具结悔过书》,并随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干警家属的住处当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妨害干警依法履职、侵害干警家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法院干警因依法履职受到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谩骂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滋扰妨害法院干警及家属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切实维护法院干警正当权益,保障法院干警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某诬陷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因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被法院处以罚款2万元。但李某未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19年9月起不断向上级法院以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投诉,同时投诉举报承办法官与原告律师“串通一气,人为制造一件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律师将30万元前期费用借给承办法官”等。法院于2019年年底进行核查后,认为李某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实,向其作出答复。但此后李某仍未停止举报投诉行为,在2020年4月、9月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同样的问题,企图使法官受到处罚。
处理结果
李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法官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的事实而向多个单位或部门进行不实投诉、恶意举报,企图使法官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追究,对法官的名誉和正常履职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诬告陷害,依法应予处罚。2021年2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香洲区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必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李某为发泄个人私愤,以“投诉举报”为名对法官进行不实投诉、恶意举报,企图使法官受到法律追究,既严重侵害法官名誉和正常履职,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行为性质恶劣。法院积极处置,依法对李某实施罚款措施,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彰显“为负责者负责”的明确态度,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
链接: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一)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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