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龙湖区纪委监委举办第十二期“清风悦读会”,以“强化查审联动,提升办案质效”为主题进行分享交流,以下是部分党员的分享发言摘要。 强化查审联动协作,提高案件质量 第一党支部 陈志滨 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提高案件质量,上级纪委监委多次强调,要加强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协作配合,实现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提高,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查审双方应提高主动沟通思想认识 案件承办部门作为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对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把握不准的可提前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在移送审理前尽量解决问题;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案件审核把关部门,对案件情况把握不够深入具体,提出的意见就容易脱离实际,补证建议难以落实,造成双方互不理解。通过主动沟通协商,实现从“背对背”书面审到“面对面”掌握活案情的转变,提前解决争议问题,才能取得质量提升和效率提高的双重效果。 二是查审双方发现问题应逐级沟通解决 案件承办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同,在案件查办和审理出现意见不一致是正常的,当出现审查与审理意见不一致的,可先由案件主办人之间沟通,再到双方室(组)负责人沟通,仍协商不下的,提请双方分管副书记组织协管常委、室(组)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如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再提交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专题会议进行讨论解决。 三是查审双方应提高案件查办专业水平 纪检监察干部中既有多年从事监督执纪工作经历的,也有多年从事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公诉、审判等监督执法工作经历的,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功底为沟通协商注入了专业的底色和底气。提高自身能力,熟练掌握各项规定,精准理解党纪法规,为精准、有效沟通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查审双方应注重沟通协作方式方法 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的职责,但沟通协作中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做到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也要充分听取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要重纪法、重证据,也要重事实,尊重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成果,让沟通朝着双方取得共识迈进,做到善于沟通,努力营造沟通协商的融洽氛围,共同致力于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