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案件,并于5月21日通过网络视频对该案被告人林某钿作出宣判。 案例详情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钿的妻子韦某兰(被取保候审)登记取得在汕头市金平区龙眼市场某档位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该档位基本由被告人林某钿经营。被告人林某钿在经营期间利用该档位出售绿翅鸭、蛇、旱獭、鳄鱼及斑鸠等野生动物。2020年1月27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场监督管理所与同案人韦某兰签订了《不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承诺书》,随后,被告人林某钿将该116号档位关闭。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协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在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大场居委园上十四巷15号被告人林某钿居住处后的平房中查获1065只绿翅鸭,抓获被告人林某钿、同案人韦某兰及前来向被告人林某钿购买2条眼镜王蛇食用的林岱伟(已被行政处罚)。随后,公安机关又到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路龙眼西十四巷8号一楼同案人韦某兰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眼镜王蛇2条、旱獭5只、鳄鱼4条、斑鸠268只及绿翅鸭28只。 据被告人林某钿供述,上述被查获的动物活体及冻品,是其于2019年11月期间从南昌市、广州市购进的人工繁殖动物,其准备于2020年春节期间销售,养殖户有向其提供养殖场《营业执照》、《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1372只动物活体和冻品分别是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暹罗鳄、喜马拉雅旱獭,其中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暹罗鳄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喜马拉雅旱獭不属于我国野生保护动物。经价值评估折算,上述涉案动物活体和冻品共价值36034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钿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数额36034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在严控野生动物交易的市场环境下,仍有利欲熏心之人顶风作案,非法收购、贩售野生动物,金平法院以案说法,给贪恋野味盛宴、铤而走险贩售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敲响一记警钟,莫嘴馋,野生动物要保护,否则必遭法律严惩。 END 文稿:刑庭 摄影:辛钢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所有,欢迎转发并注明出处,修改、改编本公众号内容需版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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