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获取更多资讯 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一个有伟大理想和严明纪律的党。《党章》对纪律检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金平区纪委推出“党史中的纪律”专栏,旨在追溯源头,从党的历史中汲取营养,强化纪律意识,弘扬优良作风,推动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学党史悟思想、守纪律铸忠诚”。 党风廉政纪事 1949年 11月9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特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纪案件并决定处分,以及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的设立,使得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负责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至1951年4月,除个别地区外,县委以上各级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委以上各级党委和部分县委还建立了常设的办事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 首届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钱瑛(1953年增补)任副书记,朱德、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为委员。 12月 中央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通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关于中央及各级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设立纪委会或纪律检查员的决定》。《工作细则》共10条,对进行工作的依据、办事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分工、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检查处理案件和受理被处分组织或个人的要求以及会议、请示报告制度等分别作了明确规定。195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了《工作细则》。2月3日,中央批转《工作细则》。 1951年 4月24日 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中央纪委书记朱德在会上作了题为《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的报告。会议总结了一年来地方和军队建立纪检机构和检查处理案件的情况。根据不完全统计,各中央局、分局及人民解放军党的纪检机构共受理各种违反纪律案件8571起,处分党员8026人;中央纪委共受理案件295件,处分党员201人。会议部署了继续加强党的纪律性必须进行的几项工作:(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2)原则上对于每个党员每次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做出结论,凡应受党的纪律制裁者,均应予以应得的处分;(3)保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组织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党的组织和党员有无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的行为,以期制止或预防这些行为或倾向的发生。 党史中的纪律故事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1873134485672624129 (来源:《新中国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长按扫码关注 金平纪检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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