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4 - 88943210
  • 0
审判进行时|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 一男子被龙湖法院依法判刑
2021-11-6 04:00
1273 0
摘要: 市民朋友使用微信和用“朋友圈”分享各类信息,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则投机取巧,利用这一特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对实施诈骗的福建籍男青年追究刑事责任予 ...






市民朋友使用微信和用“朋友圈”分享各类信息,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则投机取巧,利用这一特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对实施诈骗的福建籍男青年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1月1日至7日,被告人沈某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某处房屋内,用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批发玩具的虚假广告信息,向微信好友发布上述虚假广告信息,被害人赵某、艾某、张某、黄某等人看到上述广告后,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联络沈某并商定价格、数量。

随后,沈某要求上述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支付货款,被害人赵某、艾某、张某、黄某等人分别向沈某支付货款4210元、12080元、4140元及3700元。在钱款得手后,沈某采用手机关机、微信不回复、拉黑微信好友等方式与各被害人断绝联系,并将所得赃款用以偿还债务、生活花费等。上述被害人在联系不到沈某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图源网络

2021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手机1部、U盘1个。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的近亲属代其将骗得的赃款退还给上述四名被害人,被害人赵某、黄某、艾某对被告人沈某表示谅解。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沈某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其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扫码关注我们
传播法治精神
弘扬法治正气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全部评论

关于我们|帮助中心|法律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APP下载|

Copyright © 2002-2023, Hepan.com Cloud.    Powered by hepan.com Discuz!X3.4    粤B2-20080418 粤ICP备111038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54-88943210 举报邮箱:help@hepan.com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900号

GMT+8, 2024-12-22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