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货运司机驾驶危运车辆因无法出示危险品运输货单、未随车携带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卡、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上未配备危险品运输押运员被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查处。 10月12日上午,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二中队在龙湖区新溪片区巡查时,发现佘某俊驾驶桂C37***轻型罐式货车(危运车辆)在新溪中三合永兴街路段行驶,车上只有驾驶员,没有押运员。执法人员要求司机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司机佘某俊声称该车上没运输货物,正要去载押运员的路上。但交通执法人员仔细检查该车后发现,该车内载有危险货物,且该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装置损坏,未正常启用。在事实面前,司机才承认车上运载400升0#号柴油。当执法人员要求佘某俊出示相关危险货物运输单及安全卡时,佘某俊表示无法出示。 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车未按规定制作危险品运输货单、未按规定携带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卡、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且车上没有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属于“四无”危运车,执法人员现场依法登记保存该车道路运输证,并将该车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通报给市交警支队龙湖大队,交警龙湖大队随即派警员到现场处理该行为。 10月18日,该车司机佘某俊持车属企业——桂林市**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到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司机承认其驾驶的桂C37***轻型罐式货车从揭阳协华油库运载400L的0#柴油前往澄海坝头,本次运输其公司确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本人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1个月前损坏,还没有去修理,故车辆运行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佘某俊涉嫌使用桂C37***轻型罐式货车有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拟责令改正,处壹仟元(1000.00元)罚款。 桂林市**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桂C37***轻型罐式货车有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行为,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拟责令改正,处壹仟元(1000.00元)罚款。 桂林市**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桂C37***轻型罐式货车有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拟责令改正,处贰仟元(2000.00元)罚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