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将以下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二〇第三十三期)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可申请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您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符合上述规定,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将您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栏目中删除) 有关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更多专题(点击蓝字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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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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