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家长警惕孩子手机里类似“蓝鲸”、 “4:20叫醒我” 等字眼的社交群,无论是不是开玩笑,都请警惕!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发出了危险警告,因为俄罗斯死亡游戏“蓝鲸”。如果身边有人使用“蓝鲸”、“四点二十叫醒我”等关键词在社交网站发布信息,并以蓝鲸配图,你就要警惕起来了,因为他很可能参加了死亡游戏“蓝鲸”。 该游戏是一种自杀式死亡游戏,2015年发源于俄罗斯。参与者要在50天内完成各种残忍的自伤任务,并于最后一天自杀,才算“挑战”成功。 自该游戏发起后,俄罗斯和周边国家青少年集体自杀事件频频发生。据外媒报道,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至少130名青少年因参加该挑战而自杀身亡。 集体自杀事件引起警方怀疑,俄罗斯警方及时行动,于2016年10月将游戏组织者菲利普·布德金捉拿归案。 不久前,15岁的俄罗斯少女 Yulia跳楼自杀。离开世界前,她在自己的INS上留下了“结束”的字样,并以蓝鲸作为配图。警方发现,Yulia自杀前的一段时间,总会在自己的社交 媒体中发布一些阴郁的语句。而Yulia自杀的同一天,她的朋友——16岁的Veronika也选择用“跳楼”这种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Yulia(右)和 Veronika(左) 据每日邮报此前报道,该游戏经网络从俄罗斯传到世界其他国家。包括英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在内的多国都发布警告,提醒家长多多注意孩子的网络社交。
5月8日,钱江晚报官方账号@钱江晚报 发文,有网友举报称该邪教游戏已经流入中国,请各位家长警惕孩子手机里类似“蓝鲸”、 “4:20叫醒我” 等字眼的社交群。 此前,网络上确实也有相关社群存在: 截止日前,深圳网警联合腾讯运营商腾讯公司开展处置,合计封停了涉嫌宣传炒作疑似“蓝鲸游戏”的群组62余个,同时对于120余个借本事件蹭热度吸引点击的群组,予以强制清空资料。 广东网警提醒 “蓝鲸死亡游戏”这类行为已经涉嫌组织、教唆他人自杀自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请向司法机关举报。以下为网民举报系列图片:延伸阅读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想自杀 如果他有下列言行,则很有可能自杀: 1. 透露自杀意图; 这是最常见的自杀预兆。事实上,有2/3的自杀者曾明确表示过他们的自杀打算;有25%的人寻求过心理医生的帮助,有44%的自杀者服用过新开的药物。自杀意愿有时是通过暗示和开玩笑的方式透露出来的,有时则只是在日记中写下自杀的念头; 2. 写遗书; 写遗书者通常自杀意念较坚决,大约30%的青少年自杀都会写遗书,而17%的成年自杀者会留下遗书; 3. 反常哭泣; 4. 反复诉说遭遇; 5. 谈论自杀计划,包括自杀方法、日期和地点; 6. 谈论与自杀有关的事或开自杀方面的玩笑; 7. 不能正常工作,无故旷工; 8. 社交活动明显减少; 9. 不吃饭,闭门不出; 10. 频繁出现意外事故; 11. 将自己的珍爱之物送人; 12. 向亲友流露眷恋之情,或者突然向亲友告别。 教唆罪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的定义,而只有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深圳网警巡查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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