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澄海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曾怡明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起,曾怡明拉拢村干部、纠集族亲和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在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租赁、强占集体用地建设铺面、厂房,与他人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非法敛财。在积累经济实力的同时,为扩大其势力和影响力,曾怡明纠集、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该组织自形成之后,曾怡明利用组织的势力,操纵村委换届选举,通过渗透、把持村委会,为该组织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欺压百姓、把持村政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2015年7月,曾怡明纠集组织成员,操控渡头村老人协会,招引村民200多人参与围堵、冲击当地法院,严重扰乱法院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参与围堵的村民每人分得100元。2016年6月,汕头市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在渡头山上作业过程砍剪山上树木,曾怡明指使他人煽动村老人协会,以“山林复绿”为由,向供电部门索取巨额赔偿,还煽动村老人协会成员多次到镇政府上访。 该组织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12宗,致4人受伤,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在一定区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曾怡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澄海区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微信公众号ID :chrm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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